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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律顾问委员会章程(草案)
 
来源:    2012-04-27 00:00

天津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律顾问委员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津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律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法顾委),是天津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天津市侨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要求,由天津市侨联聘请在社会各界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法律专家、学者,热心侨联事业的法律工作者,涉侨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法律咨询服务非营利机构。
第二条 本委员会接受天津市侨联领导、监督和管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宗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条 本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天津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天津市各级侨联组织履行维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港澳台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正当权益服务。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参与有关涉侨政策、法律法规的修订、咨询、研讨工作。
第五条 向归侨侨眷、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六条 为天津市各级侨联依法维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在国内的合法权益提供咨询和帮助。
第七条 对归侨侨眷、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在国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提出的诉讼或非诉讼的法律请求依法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 接受天津市侨联委托,对涉侨案件进行独立调研,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九条 配合天津市侨联开展维护权益的调研,提出维护权益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天津市侨联开展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工作。
第十条 在依法维护侨益的过程中,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并及时向天津市侨联反映,由天津市侨联向上级反映。
第十一条 开展与海外华侨华人法律界的友好交往活动。
第十二条 承办中国侨联和天津市侨联委托的其他法律咨询事务。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届满
自动解聘,由天津市侨联组织换届。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天津市侨联聘任。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天津市侨联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委员会(简称年会)总结法顾委上一年工作,提出下一年任务。年会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委员会议,研究部署法顾委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办公室遇有法律事务问题,可向委员提出咨询,也可委托委员或律师承办;遇有重要或疑难法律事务问题,可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出专题专案研讨会的建议,并根据会议精神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举行研讨会,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四章  委员条件
第二十一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二十二条 关心侨联事业,热心为侨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司法工作经验的相关部门的领导、学者、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
第二十四条 工作认真,作风扎实,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五章  委员权力
第二十五条 向天津市侨联和本委员会提出维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在国内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参加天津市侨联和本委员会举办的学习、研讨、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享受天津市侨联和本委员会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八条 对本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通过天津市侨联或本委员会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其他应由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力。
第六章  委员义务
第三十一条 遵守《天津市侨联法顾委章程》,执行本委员会有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 自觉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
第三十三条 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热情为侨服务。
第三十四条 承担本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七章  委员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未经允许不得在任何地区、部门设立本委员会分会或工作站。
第三十六条 未经允许不得以本委员会的名义召开会议、举办活动、参加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组织、参加企事业单位的广告宣传活动、印发文件及各种商业活动。
如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将受到批评、暂停委员工作,严重的直至解聘。
第八章  经费
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天津市侨联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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