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3年12月23日 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2003年年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和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及其委员、办公室。 第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执行、检查。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国侨联章程》为准则,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正当权益; (三)坚持积极、热情、诚信地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 (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有关侨务政策、法律法规草案的研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为中国侨联和地方各级侨联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在国内正当权益的活动提供咨询和帮助; (三)对在国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出的处理要求或诉讼请求依法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接受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委托,组织有关法顾委委员对涉侨案件进行研讨,提供法律参考意见; (五)参加中国开展的有关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在国内正当权益状况的调研活动工作; (六)对地方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改进加强的意见和建议; (七)根据中国侨联统一安排,开展海内外侨界律师的友好交往活动。 第四章 会务活动
第六条 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其 主要议题是: (一) 审议和批准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的工作报 告; (二) 讨论和决定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的工作计 划; (三) 修改《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章程》; (四) 调整补充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五) 修正本会工作规则; (六) 受中国侨联委托,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每年 可举办若干次专题或专案咨询研讨会。 (一)专题或专案咨询研讨会,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必要时受主任委托也可由委员主持; (二)涉侨案件研讨会形成法律意见,一般应向有关部门反映;若需进一步调查、协调,可指定委员参加。 第八条 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调研活动。 (一)调研活动应根据中国侨联工作总体部署进行安排; (二)调研活动一般应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工作建议,供中国侨联领导参考。 第九条 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根据中国侨联统一部 署参与侨法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
第五章 办理案件
第十条 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根据职责要求办理涉 侨案件和信访事务。 (一)对重大涉侨案件和信访事务,根据当事人请求,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咨询和协调; (二)对中国侨联领导交办的重大涉侨案件和信访事项,及时研究办理措施; (三)对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直接向委员提出要求的涉侨案件和信访事项,委员办理后可将情况报送法顾委办公室。 第六章 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侨联 权益保障部法律服务处)受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托,负责办理其的日常事务。 (一)负责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各项工作和活动的具体组织事宜; (二)协助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办理涉侨案件和信访事务; (三)负责起草以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名义制发的文件并按有关程序呈报审核印发。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及委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 未经允许不得在任何地区、部门设立中国侨联法 律顾问委员会分会或工作站; (二) 未经允许不得以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的名义 召开会议,举办活动; (三) 未经允许不得以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的名义 参加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组织; (四) 未经允许不得以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的名义 印发文件。 第十三条 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中国侨联有关规定和本规则办理工作事项。
第八章 办公经费 第十四条 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中国侨联负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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