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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律顾问委员会章程
 
来源:    2012-04-27 00:00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律顾问委员会章程
(2008年11月实施)

第一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律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侨联法顾委),是由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领导的法律顾问机构。
第二条  中国侨联法顾委以为侨服务为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国侨联章程》的规定,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三条  主要任务
(一)参与有关侨务政策、法律和法规的修订、咨询、研讨工作。
(二)向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进行法律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为中国侨联和地方各级侨联开展依法维护侨益工作提供咨询和帮助。
(四)协调处理重大涉侨案件,接受委托对涉侨案件进行研讨、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五)配合中国侨联开展有关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合法权益状况的调研,为侨联参政议政、维护侨益工作提供建议。
(六)开展海内外华侨华人律师的友好交往活动。
(七)发挥海外委员的作用,为海外华侨华人及其社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海外侨胞正当权益。
(八)承办中国侨联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委员聘请
(一)国内委员由享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法律专家、律师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聘请担任副主任以上的委员,由中国侨联领导或权益保障部提出建议名单,报中国侨联审定。
(二)海外委员由热心华侨华人工作、在住在国执业的律师担任,由中国侨联提出拟聘名单并征求我驻外使领馆同意后,报中国侨联审定。
(三)委员享受中国侨联提供的服务,参加中国侨联法顾委的有关活动。对中国侨联工作提出帮助和建议,并对中国侨联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四)委员有义务遵守《中国侨联法顾委章程》,维护中国侨联声誉,贯彻执行中国侨联的决议,完成中国侨联和法顾委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组织制度
(一)本机构采用委员聘请制。
(二)设主任委员一人,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包括国内、海外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权益保障部部长兼任)。根据需要,也可增设荣誉职务。
(三)本机构设办公室,负责法顾委日常事务,由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法律服务处承担。
第六条  年会内容
法顾委年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审议和批准中国侨联法顾委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中国侨联法顾委新一年的工作计划;
(三)修改《中国侨联法顾委章程》;
(四)修正本会工作规则;
(五)受中国侨联委托,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工作方法
(一)根据工作需要,中国侨联法顾委每年可举办专题或专案研讨会。
专题或专案咨询研讨会,由秘书长商主任决定召开,由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召集。邀请本委员会有关委员、专家、学者参加。
(二)涉侨案件研讨会形成的法律意见,一般应向有关部门反映;若需进一步调查、协调,可指定委员参加。
(三)根据中国侨联工作总体部署,可组织安排调研活动,调研活动一般应形成书面报告,提出维权工作建议,供中国侨联参考。
(四)主任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工作部署或重大事项。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委员参加或列席中国侨联的有关会议或活动。
    (六)法顾委海外委员原则要求每年都要参加法顾委年会。并根据需要邀请回国参加有关活动。
第八条  中国侨联法顾委办公室(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法律服务
处)的职责:
(一)负责中国侨联法顾委各项工作和活动的具体组织事宜,处理日常事务;
(二)安排中国侨联法顾委委员调研或协助办理涉侨案件暨信访事项;
(三)负责起草以中国侨联法顾委名义制发的文件并按有关程序呈报审核印发。
第九条  中国侨联法顾委的工作经费由中国侨联负责,每年列入机关业务经费预算。
第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侨联法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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