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天津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律顾问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天津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律顾问委员会章程》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委员会及其委员、办事机构。 第三条 本规则由天津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执行、检查。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天津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国侨联章程》为准则,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正当权益; (三)坚持积极、热情、诚信地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 (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配合天津市侨联开展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在国内正当权益状况的调研活动工作,反映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和要求,提出维护侨益的综合性指导意见; (二)为天津市侨联和各区、大学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在国内正当权益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三)接受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委托,组织有关法顾委委员对涉侨案件进行研讨,提供法律参考意见; (四)对涉侨侵权事务,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促使有关行政、司法部门能够依法行政执法; (五)对涉及法律法规的侨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协助天津市侨联提出提案或议案; (六)参与天津市侨联组织和开展的侨法宣传活动; (七)协助天津市侨联指导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侨联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八)根据天津市侨联安排,开展海内外侨界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友好交往活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年会制度。本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年会 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全体委员参加。其主要议题是: (一)交流工作经验; (二)审议本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讨论本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提出调整或增补本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 对天津市侨联加强和改进维护侨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研讨制度。本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研讨会。 (一)专题或专案咨询研讨会,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主持,必要时受主任委托也可由委员召集主持; (二)涉侨案件研讨会形成法律意见,一般应向有关部门反映;若需进一步调查、协调,可指定委员参加。 第八条 调研制度。本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调研 活动: (一)调研活动应根据天津市侨联工作总体部署进行安排; (二)针对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普遍关心的涉法维权问题每年组织进行调研活动,全体委员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和要求,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第九条 本委员会根据天津市侨联统一部部署参与侨法 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会议(研讨)一般程序: (一)会议(研讨)由法顾委主任、委员或日常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 (二)会议(研讨)时间、地点、议题由日常办事机构提前一周左后通知到参加人; (三)会议(研讨)后,形成意见和建议,并和根据需要以天津市侨联法顾委的名义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调研的一般程序: (一)调研课题由本委员会根据天津市侨联工作需要或侨界涉法热点、难点问题确定; (二)调研活动一般结合工作进行,必要时可由天津市侨联统一组织进行; (三)调研应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供天津市侨联领导决策参考; (四)调研后形成的提案或议案由天津市侨联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 法律咨询和服务的一般程序: (一)接受信访; (二)日常办事机构协调本委会委员接受咨询; (三)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四)联系有关部门,督促其公正执法。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天津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暂设在天津市侨联办公室,并受天津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托,负责办理其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天津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及委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未经允许不得在任何地区、部门设立天津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分会或工作站; (二)未经允许不得以天津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的名义召开会议,举办活动; (三)未经允许不得以天津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的名义参加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组织; (四)未经允许不得以中天津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的名义印发文件。 第十五条 天津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要按照天津市侨联有关规定和本规则办理工作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天津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七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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