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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政策要点摘编
 
来源:    2018-06-11 17:15

  (天津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编印

  近年来,国家和我市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了便于企业学习运用,天津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中“含金量”较高的条款进行了摘要整理,共十三个方面100条,具体内容如下:

  目录

  一、支持创业方面

  二、支持建立众创空间方面

  三、支持科技创新方面

  四、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方面

  五、支持人才引进、培育方面

  六、有关人员落户方面

  七、支持企业融资方面

  八、支持企业上市和挂牌方面

  九、支持企业减轻负担方面

  十、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和做大做强方面

  十一、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方面

  十二、支持发展总部经济方面

  十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政策方面

  一、支持创业方面

  1.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在校大学生,可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保留学籍2年。期间,因各种原因终止创业的,允许返校继续学业学习。学生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经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认定后,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保留学籍。进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可以根据创业绩效给予一定的学分。

  ——摘自《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津教委〔2014〕21号)

  2.提供创业贷款支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者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再扶持。

  ——摘自《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47号)

  3.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保留学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并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

  4.残疾人创业的,在享受我市就业援助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20000元的补助。

  ——以上3-4条摘自《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等七部门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津人社局发〔2014〕20号)

  5.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可“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允许众创空间内按工位注册企业。采取业务代办、“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快捷登记取照等措施,为创客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6.将大学生创业扶持期由3年延长至7年,即毕业前2年和毕业后5年。外地高校毕业生在津创业的,准予落户,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7.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对在津转化科技成果或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编制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

  ——以上5-7摘自《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5〕9号)

  8.实施“多证合一”改革,缩短准入时间。将涉企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大幅度缩短市场主体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

  9.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提升便利化水平。升级企业登记注册网上服务系统,实现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全流程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核准,实现数字签名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申请人无需到登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10.下放私营集团登记权限,支持私营企业集团化发展。私营集团登记权限改为按照母公司登记管辖权限进行登记,母公司由区级登记管辖的,集团登记由各区登记。

  ——以上8-10条摘自《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市场监管审批〔2017〕8号)

  11.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目前的最高不超过2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内贷款不贴息。

  ——摘自《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津银发〔2017〕131号)

  12.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

  13.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应当为离岗创业人员保留档案和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的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社会保险费仍按原渠道缴存,缴费基数参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以上12-13条摘自《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30号)

  二、支持建立众创空间方面

  14.对备案满一年的众创空间实施年度绩效评估。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新备案的众创空间,首次获评优秀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财政奖励;累计三年考评优秀的,再给予30万元财政奖励。奖励资金应专项用于众创空间房屋租赁、网络宽带、设备采购维护、活动组织、运行管理等支出。

  ——摘自《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7〕1号)

  15.对众创空间内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大学生创业且租赁房屋的,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摘自《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3号)

  三、支持科技创新方面

  16.支持各类基金设立。设立政府担保基金,主要用于为高成长科技小巨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设立产业并购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带动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境内外并购重组等;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按30%参股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利用市场化机制筛选项目、投资新兴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

  17.支持企业能力建设。对企业组织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及开发“杀手锏”产品等,给予100-300万元资助,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对企业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及共建研发转化基地、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境外研发机构等,给予平均200万元补助,区县财政给予1∶1的配套资金支持;对实施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开展商业模式创新试点、购买海外先进技术、创建品牌等,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18.奖励企业创新发展。主要用于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分别给予30-50万元奖励,其中:区县财政对于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先按上述标准50%的比例给予补助,待认定后市财政再按上述标准5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等,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于企业利用公共科技资源开展创新活动,给予创新券奖励。

  ——以上16-18条政策摘自《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

  19.引导和鼓励科技型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对于认定的天津市重点新产品,给予市财政资金支持,每项产品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通过后补助方式下达补助资金。

  ——摘自《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补贴办法》(津科规〔2017〕4号)

  20.专利试点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促进专利创造能力提升,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开展学校知识产权培育等工作。重点单位专利申请、授权的资助,依据其申报的专利申请和授权计划进行资助。对经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21.专利导航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产业,专利运营、实施转化和专利金融,开展专利评估及交易,制定专利标准,加强专利保护和维权等工作。对经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22.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资助。对服务于区域或行业等的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等公益项目,经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23.专利申请、授权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申请的专利,每件发明专利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补贴最高不超过400元。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同一法人单位资助额一般不超过300000元,同一自然人资助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24.首件专利资助。对当年实现首件发明专利零突破的科技型企业,给予首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2000元。

  25.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自申请日计算第4-10年的年费,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200元/件。同一法人单位每年获得的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6.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资助。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给予单笔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一企业当年累计获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7.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资助。对于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给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的中国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中国专利金奖按照每件10万元进行奖励;天津市专利奖按照金奖每件3万元、优秀奖每件1万元、创新创业奖1万元进行奖励。

  ——以上20-27条摘自《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知发规字〔2016〕7号)

  28.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

  29.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四、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方面

  30.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依法审慎对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审慎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厉打击向企业家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犯罪行为。对于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家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制定出台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支持企业家利用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形式保护创新成果。建立由市工商联、市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保护企业家权益联系协调机制。

  31.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干预企业依法经营活动。依法清理和规范企业办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需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要件,加强对中介机构提供行政许可要件的规范管理和评价考核。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凡目录清单之外收费一律不得执行,企业应拒绝缴纳。国家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标准下限执行,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不得以评比、达标、表彰等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或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市、区两级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增设涉企收费处罚投诉举报职能,完善投诉受理工作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

  32.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实行非禁即入、非禁即准。根据国家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许可等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招投标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待遇。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立智能审核系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市场垄断行为专项治理,严厉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经营者垄断案件,行政机关不得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整合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似、执法方式相同的机构和职能,深化“大部门”综合执法改革。全面实施“两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随机抽查细则,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健全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做到市场监管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随机抽查全覆盖。完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征信系统,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将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纳入信用记录,在“信用天津”网站提供查询服务。建立以信用记录为核心的行政机关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健全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将企业家良好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参考条件,试行信用承诺审批,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33.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活力。鼓励企业家持续推进产品创新、技术创新、金融创新和管理创新。企业研发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科技资金补助;对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的企业家,按当年综合贡献给予奖励。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在津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助;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端科技人才,在津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助。鼓励国有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允许以协议方式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采用许可使用方式转化科技成果,试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作为企业上缴利润抵扣项,提高创新绩效考核权重。发挥金融支持创新创业的重要作用,鼓励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业机构,扩大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规模;鼓励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为企业家做好上市辅导,提供融资、大宗商品定价和风险管理服务;鼓励保险公司支持企业家参加境外展会、产品认证、专利申请,支持海外投资保险发展。

  34.完善企业家激励机制。建立企业家荣誉制度,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加大收益分红、股权激励、股票期权等收入分配力度,推进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快“去行政化”步伐。建立职业经理人评价评估机制。增加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企业家比例,提高劳动模范、劳动奖章和“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中的优秀企业家比例,在政府部门设立经济顾问等岗位,鼓励支持优秀企业家在群团组织兼职,全市有关重要会议安排优秀企业家列席。坚持“护幼、容错、不赦罪”,建立健全合理容错机制,对符合容错条件的,考核时不作负面评价,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对及时改错、想干事、敢担当、善作为、实绩突出的企业家,该使用的使用,该提拔的提拔。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对企业在融资、生产、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依法对待,审慎处理,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以犯罪论处。

  35.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大力弘扬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精神,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精神,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精神,加强正面宣传,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与企业家联系的纽带作用,加强对企业家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鼓励企业家追求精益求精、以质取胜,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打造更多名优精品。鼓励企业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建立京津冀工商联、商会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办好民洽会、民企天津行等系列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天津企业家大会,打出天津品牌。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选树十名践行优秀企业家精神的先进典型,每名企业家奖励100万元。

  36.优化对企业家的服务。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对企业家既要亲切、亲热、真诚,又要清白、纯洁、坦荡。健全市、区、乡镇(街道)三级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家制度,健全部门与企业家沟通交流机制、政策宣讲机制,做到帮扶企业制度化常态化。建立面向企业家的党委、政府决策咨询制度,相关重大决策出台前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坚持“马上就办”,实行承诺办结制度,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压缩60%以上。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和单一窗口、综合受理服务机制,建立服务企业家工作台账,明确专人一管到底。全面清理企业办事申请条件和各类证明,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建立高效便捷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核机制,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完善企业政策服务信息清单和企业服务政策包,优化“一点通”系统,打造网上“企业家之家”,搭建企业家之间、政企之间的交流平台。市政府办公厅设立企业家服务处。建立与企业家常态化联系制度,加强与市工商联、市国资委等部门合作,协调推动解决企业家反映的突出问题,共同做好为企业家服务工作。市、区两级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庸懒散浮拖”行为,一经查实,坚决追责问责、决不姑息。

  37.培育优秀企业家队伍。加强党对企业家队伍的领导,深化党建工作“全覆盖”工程,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厚植企业家成长和发展基础,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实施企业家队伍建设“111”工程,到2020年培养100名以上具有国际视野、善于国际化经营管理、具有一定国际市场影响力的企业家,1000名以上经营业绩突出的知名企业家,10000名以上富有创新精神、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影响力的企业家。每年组织优秀企业家赴国内外培训考察,参加高校和商学院等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组织赴跨国企业集团实训研修。支持民营企业家和企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并享受相应政策。鼓励高校聘请优秀企业家等担任兼职创新创业教师,培养年轻一代企业家。

  ——以上30-37条摘自《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津党发〔2017〕49号)

  五、支持人才引进、培育方面

  38.支持引入高端科技人才。对民营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建站财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摘自《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13〕27号)

  39.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两院”院士、重点领域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40.对经市级认定的留学人员创业园,按其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数量,由市人才发展基金按规定给予专业服务经费资助。

  41.对民营企业引进取得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或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可在津落户;在津有本人或配偶名下住房的,其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可随调随迁。

  42.支持民营企业依托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按规定给予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对于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的给予100%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

  43.做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对于长期在民营企业工作、没有参加过职称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其工作能力、业绩等直接报评相应级别的职称;对于在民营企业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鼓励其按照评审标准破格、越级申报职称;对于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津工作的外省市在职人员,在民营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符合评审条件的可在津申报职称。

  ——以上39-43摘自《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等七部门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津人社局发〔2014〕20号)

  六、有关人员落户方面

  44.外省市(包括国外、境外)单位或个人在我市投资注册并合法经营纳税的企业,上年度在我市每纳税(税款所属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包括个人所得税)100万元人民币,可由该企业申报一名在该企业工作1年以上(工作时间应包含利用纳税年度全年)的在职职工在我市落户。申请落户职工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其配偶和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利用该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的纳税(每人100万元人民币)随迁(不可单独申报)。其中,要求申请落户职工与该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提交该企业为其在我市连续缴纳的自签订劳动合同至申报户口时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须包含利用纳税年度全年,不包括补缴)。

  45.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具有普通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学历的外省市人员,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最后一次缴费时间为上月或当月的,可以申请落户。

  46.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的外省市人员,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落户。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结婚满三年)及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子女可以随迁落户。

  47.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外省市人员,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最后一次缴费时间为上月或当月的,可以申请落户。在津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配偶(结婚满三年)及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子女可以随迁落户。

  48.对我市大专院校短缺专业,在我市公开招聘后仍不能满足需求,需要聘用外地专科毕业生的,且该毕业生已在我市的注册企业从事所学专业工作满两年,并签订五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二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落户。(短缺专业指:石油地质勘探、铁道建筑工程、水电工程、船舶制造等行业。)

  49.30周岁(含)以下外省市生源本市高职院校毕业生,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最后一次缴费时间为上月或当月的,可以申请落户。

  50.以成建制形式整体迁入我市的企业、研发机构的职工可办理调入手续。以成建制形式由外省市整体迁入我市的企业或研发机构,根据单位要求,在办理首批人员调津过程中,凭市人民政府批准成建制落户我市的文件、市领导批准成建制落户我市的批示、与我市各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在保证调津人员中有50%以上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前提下,对其余虽不具备我市引进人才所需要的学历、职称条件,但原就在该单位工作,且迁入我市后单位仍然急需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型人才,可同时予以调入,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准予办理随迁手续。职工本人可以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随迁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落户在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对暂无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享受“人才公寓”政策,落户“人才公寓”。

  ——以上44-50条落户政策由天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提供

  七、支持企业融资方面

  51.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难。担保机构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按照担保额享受国家和我市业务补助、保费补助等支持。对科技金融对接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商业银行为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产生损失的,按贷款额3%-5%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52.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给予民营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和评审优惠等扶持政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优先向民营中小企业采购。以政府采购为信用保障,为民营中小企业搭建融资平台,由相关银行根据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给予中标企业免担保、无抵押的信用贷款支持。

  ——以上51-52条摘自《天津市财政局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津财企〔2014〕3号)

  八、支持企业上市和挂牌方面

  53.注册地为滨海新区以外的本市企业,执行统一的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市级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注册地为滨海新区的企业,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按照鼓励企业上市和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的原则,制定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对股改前经各区金融办(局)向市金融局进行前置备案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经各区金融办(局)向市金融局进行前置备案并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

  54.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55.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本地重组方,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以上53-55条摘自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77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10号)

  九、支持企业减轻负担方面

  56.自2016年10月1日起,降低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中标价为100万元及以下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变,仍为0.2万元;中标价为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0.3万元降到0.2万元;中标价为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0.7万元降到0.5万元;中标价为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1.5万元降到1.3万元;中标价为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3万元降到2.6万元;中标价为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4万元降到3.6万元。

  57.自2016年10月1日起,降低全市(滨海新区除外)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交易手续费,降标后收费标准为:标的额为500万元及以下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3.5‰降为3‰;标的额为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3‰降为2.5‰;标的额为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2.5‰降为2‰;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2‰降为1.5‰。

  58自2016年10月1日起,不再收取燃气增容费,将住宅气源发展费、燃气增容费两项收费统一合并为住宅气源发展费。新建住宅项目的住宅气源发展费按建筑面积(不含地下部分)每平方米20元计征,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征收。

  59.为支持企业转型,减少停产、半停产企业电费支出,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变更调整为按季变更。公布我市输配电价,支持企业通过参与市场交易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以上56-59条摘自《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2017年第一批政策措施》(津政办发〔2017〕62号)

  60.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2.99分。其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平均每千瓦时降低6.39分,大工业用电平均每千瓦时降低2.51分。

  61.自2017年4月1日起,非居民用水中的工业、经营服务业和行政事业自来水价格由每立方米8.10元调整到7.90元,降低0.20元;非居民用水中的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22.50元调整到22.30元,降低0.20元。

  62.自2017年6月1日起,全面取消电网企业对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引导铁路运输企业通过下浮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标准的方式等额降低铁路货物运价。

  ——以上60-62条摘自《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2017年第二批政策措施》(津政办函〔2017〕111号)

  63.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停止收取个体民营企业协会会费。

  ——摘自《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3〕27号)

  64.在市和区两级“中心”开通民营企业预约审批服务热线,针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审批需求,提供“定制式”预约审批服务,利用88908890便民服务平台提供政府服务、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在非工作时间或节假日,民营企业可以通过拨打服务热线,预约相关审批部门在市和区“中心”当场办理有关审批服务事项。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主动开通预约服务电话和微信、网络等平台,民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24小时全天候预约审批时间和服务内容,减少民营企业等待时间。

  ——摘自《市审批办2017年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十项措施》

  65.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66.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上65-66条摘自《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公告》

  67.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68.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69.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对于非营改增纳税人: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②除第①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2)对于营改增纳税人: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

  70.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20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7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20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73.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7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5.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7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7.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78.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0.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8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82.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包括: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83.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84.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5.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8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87.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88.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以上67-88条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以及天津市国税局报送材料

  89.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发包方式。建设单位可以将房屋建筑工程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不再缴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摘自《市建委关于开展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津建招标〔2017〕418号)

  十、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和做大做强方面

  90.鼓励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我市民营企业,注册商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根据企业行业、营业收入和税收贡献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摘自《天津市财政局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津财企〔2014〕3号)

  91.对企业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给予支持,其中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以及取得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予以优先支持。对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最高支持比例50%,最高限额50000元的支持。对企业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给予最高支持比例50%,最高限额15000元的支持。对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其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支持比例50%,最高限额15000元的支持。对企业进行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认证的认证费给予最高支持比例50%,最高限额70000元的支持,对其他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给予最高支持比例50%,最高限额15000元的支持。

  ——摘自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

  92.自2013年起,对我市民营企业,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摘自《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13〕27号)

  93.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开发建设;三级、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开发建设。

  ——摘自《市建委关于开展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津建房〔2017〕365号)

  十一、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方面

  94.简化民营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程序,将民营企业通过所属地区外事部门审核后申报变更为由各民营企业直接向市外办提出办卡申请,以满足民营企业人员开展海外市场的迫切需要。

  95.对民营企业人员持因私护照赴国外开展业务,市外办所属对外服务公司积极提供前期咨询和后期签证服务;对急需申办签证的,市外办主动与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协调沟通,切实解决民营企业持因私护照出国申办签证难的问题。

  ——以上94-95条摘自《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津外办发〔2014〕3号)

  96.积极帮助企业巩固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对本市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展位费给予50%补贴,其中参加拉美、非洲等新兴市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展会的补贴比例提高到70%,国际知名品牌企业、中华(津门)老字号企业、拥有“杀手锏”产品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等的补贴比例也提高到70%。

  ——摘自《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十项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5号)

  十二、支持发展总部经济方面

  97.推动民营总部经济发展。对新设立总部型民营企业,按注册资本金额分档给予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购建办公用房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租用办公用房3年内给予30%租金补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补助,后3年按50%补助。

  ——摘自《天津市财政局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津财企〔2014〕3号)

  十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政策方面

  98.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土地市场。民营企业在用地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平等待遇。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用地。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均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属于应有偿使用土地的,可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

  99.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新兴产业类项目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方面给予倾斜。列入市级重点项目的,由市局统一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100.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设施农业。符合《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7号)要求的,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发展设施农业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以上98-100条摘自《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7号)

  (转自湾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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