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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6条法规与离休、退休、持有国外绿卡的华侨息息相关
 
来源:    2019-04-28 15:36

  华侨在国内就医有何相关政策?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回国就医可享受何种待遇?短期在国外生活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如何办理健在证明? 持国外绿卡回国工作的人员能否参加国内社保?

  1、关于华侨在国内就医有何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外交部关于取消对境内外患者实行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统一境内外患者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下简称“统一收费标准”)。

  境内外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时,可自愿选择普通医疗服务或特需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诱导或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不得对境外患者进行价格歧视。

  有关部门接待的外国宾客、台湾同胞、澳门同胞、海外华侨和华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如需要在医疗费用方面给予照顾的,其费用由接待单位支付。在华外国专家(国家外国专家局系统)及来华留学生的医疗费用支付和结算渠道不变。

  2、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离休?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由原来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如本人未提出,原所在单位也应主动改办。

  改办离休后,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应从1982年4月起补发。

  3、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回国就医可享受何种待遇?

  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如属长期领取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的,其医疗费可由支付待遇的单位,按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待遇的规定予以报销。

  4、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归侨、侨眷出境定居,能否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可以。

  5、退休归侨、侨眷出境定居的,其养老金可否由他人代领?

  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健在确认表。

  6、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归侨、侨眷,因私事出境超过一年时间,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年时间,继续领取养老金时,须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经由我驻外使馆或领馆审核的健在确认表。

  7、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离境后,要求原单位支付各类费用的,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92]侨内会字第020号)的规定,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馆或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

  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馆或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馆或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

  8、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如何办理健在证明?

  根据《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的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生存证明形式由原《健在公证书》改为《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健在确认表》。

  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到我驻其居住国使馆或领馆申办并填写上述《健在确认表》。领事官员审核认定后,在表上加盖使馆或领馆印章。《健在确认表》即办即取,不收取费用。

  9、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健在确认表”能否代办?

  根据《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的规定,申请人因年老体弱或路途遥远等原因,不能亲自前往使馆或领馆申办,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代理人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申请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的复印件及委托公证书(无委托公证书的,可提交申请人书面委托及信誉可靠的华侨外籍华人社团证明),连续3年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第4年原则上应由申请人自行办理一次。

  10、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向居住国申办的健在证明公证认证是否有效?

  有效,我驻该国使馆或领馆可为其办理领事认证。

  11、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居住国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如何办理健在证明?

  根据《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的规定,对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申请人,由我驻该国有关机构(如商代处等)或有关代管馆办理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

  12、短期在国外生活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如何办理健在证明?

  根据《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的规定,在国外生活的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以及短期在国外生活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如需办理健在证明,可参照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健在证明的相关办法办理。

  13、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在境外死亡的,关于其丧葬费用有何政策?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92]侨内会字第020号)的规定,在境外期间死亡的,其在境外的亲属应及时通知其国内原所在单位。

  退休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且丧葬等费用列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需向养老金发放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退休、退职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丧葬等费用未列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等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14、外派职工取得境外居民身份证后是否继续参保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职工在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的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职工在被派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参照职工在被派到境外工作的相关办法处理。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应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15、持国外绿卡回国工作的人员能否参加国内社保?

  《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1]198号)指出,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凡同国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16、持国外绿卡的回国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其社会保险关系是否终止?

  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回国工作人员同国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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