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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出台 回应工作生活热点问题
 
来源:天津北方网    2022-12-07 01:26

  天津北方网讯:2022年12月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发挥华侨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突出对华侨权益的保护,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

  一是规定了华侨的政治权益,解决了华侨身份证明问题。条例明确,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华侨可以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华侨在本市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以及婚姻登记、房屋租赁和买卖、投资创业、税务、公证、住宿登记、机动车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邮政快递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二是规范了华侨来津定居、出入境办理的工作程序。条例明确,华侨申请回国来本市定居的,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市侨务部门申领《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华侨本人应当在《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华侨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需要在本市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后,应当优先办理。

  三是明确对华侨财产权益的保护。对华侨购买房屋、征收补偿、公房租住、知识产权保护、遗产继承、接受遗赠和赠与、公益慈善捐赠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是对华侨关注的子女教育入学、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问题予以回应。条例明确,华侨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入学同等待遇。侨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协调学前教育机构为华侨的外籍子女入园提供便利。针对社会保险问题,条例明确,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出国定居后其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华侨回国在本市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华侨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法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华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为鼓励华侨来津投资创业,《条例》明确了相关优惠待遇:

  一是明确了鼓励和支持华侨在本市投资兴业,鼓励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华侨在本市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侵犯。同时,对华侨在政府采购、税收方面的保障和优惠也予以明确。

  二是在鼓励和引导华侨创新创业方面,明确华侨和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成果转化。政府主导的人才引进及创新创业资金、科技专项资金、各类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对华侨投资设立的研发机构或者企业予以同等支持。华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与本市人才创新创业类计划,享受人才项目和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等优惠政策和待遇。华侨人才及其家属办理户籍、医疗、教育、出入境等手续,进行项目申报、科学研究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三是明确华侨在境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支持华侨投资者和华侨投资企业通过信贷等方式融资。鼓励和支持侨商会等侨商组织搭建平台,整合资源,服务华侨创新创业。

  此外,《条例》还加强了对侨服务保障,就华侨权益的救济途径和侨务部门处理华侨投诉的办理流程予以了明确,切实维护了华侨权益。(津云新闻记者霍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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