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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贯彻执行
《中国侨联章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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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宪法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
程》(简称《中国侨联章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市侨联)是中共天津市
委领导的由天津市归侨、侨眷组成的全市性人民团体,
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市侨联承认《中国侨联章程》,是中国侨联的地方组织,
接受中国侨联的指导。 第三条 市侨联以我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维护全
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维护本市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
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四条 市侨联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高举爱国主义旗帜,根据《中国侨联章程》
与本会工作细则,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广泛地团
结归侨、侨眷和联系海外侨胞,为促进天津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为促进祖国的统一大业,为维护世界和平,振兴中华,
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 积极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努力学习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
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
第六条 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广泛团结和动员归侨、
侨眷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积极促进海外侨胞与本市进
行经济合作和科技交流;努力为归侨、侨眷兴办企事业和海外
侨胞来津投资服务;办好侨联所属企事业。
第七条 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活动,
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和要求;参与政治协商,发
挥民主监督作用;参与协商和推荐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
议的归侨、侨眷代表、委员人选;参与起草有关法规草案,促
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第八条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海内外文化、学
术交流,协助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兴办文教卫生和其
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 发挥侨联民间交往的优势,加强对外联络工作,
密切与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联系,促进乡谊亲情,鼓励他们同
居住地人民和睦相处,为居住地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为促
进我国人民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合作而努力。
第十条 鼓励归侨、侨眷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积极
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艰苦奋斗,做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十一条 加强侨联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区、县、大专
院校侨联和基层侨联组织,积极开展社区侨联工作,发扬民主,
廉洁奉公,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和海
外侨胞服务。重视培养、推荐和选拔德才兼备的归侨、侨眷干
部。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侨联实行团体会员制。依照《中国
侨联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成立的本市各级侨联为上一级侨联的
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基层侨联也可以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十四条 本市各区、县、大专院校、市属各局、机关、
企事业单位的侨联,是市侨联的团体会员,在同级或本单位党
委领导下依照《中国侨联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独立自主地开展
工作,并接受市侨联指导。
第十五条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经市侨联批准成立
的归侨、侨眷组织的联谊会、校友会、学会、协会等团体,承
认《中国侨联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可成为市侨联的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在中央驻津单位,市属局、总公司和大专院
校工作的归侨、侨眷为家庭户籍所在街道侨联组织的会员,同
时仍保留所在单位侨联组织的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有权参加所属侨联的有关活动,享受侨
联提供的各项服务,对侨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对侨联工
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会员有义务遵守《中国侨联章程》和本市实
施细则,维护侨联声誉,贯彻执行侨联的决议,完成侨联布置
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侨联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条 各级侨联的领导机关是各级归侨、侨眷代表
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
归侨、侨眷的身份,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产生。各级侨联
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事先要充
分酝酿讨论。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二条 市侨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天津市归侨、侨
眷代表大会。其代表由下级侨联和其他有关方面通过充分酝
酿,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
第二十三条 天津市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市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市侨联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市侨联委员会;
四、制定和修改市侨联工作细则;
五、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事业的社会著名人士
担任本届市侨联名誉主席、顾问、名誉委员等荣誉职务。
六、决定市侨联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天津市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
次,由上届市侨联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
推迟召开。
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
其选举产生的市侨联委员会贯彻执行天津市归侨、侨眷代表大
会的决议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市侨联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归侨、侨眷身
份。
市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主席
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
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市侨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在天津市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延
长。市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补选或者增选委员、常务委员,但增选名额不得超过本届委员、常务委员总数的五
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市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
一以上委员的建议,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第二十九条 天津市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
的委员会和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必须有应出席会议
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成员的同
意,才可以通过决议。
第三十条 市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 员会行使其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由主席会议负责召集。
常务委员会中的专职侨联干部离退休后,其常委的职务 按法定程序卸免,缺额经协商推荐,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主席会议由主席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二次,由主席负责召集。
第三十一条 专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
会议,处理日常工作。主席办公会议由专职主席召集。主席办
公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担任中国侨联荣誉职务的人士可以应邀列
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三条 天津市各区、县、局、大专院校及各基层
侨联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归侨、侨眷身份。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应当由归侨、侨眷担任,其候选
人名单需征求上—级侨联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级侨联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级侨联应当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接受
上一级侨联的指导,享受同级人民团体待遇。各级侨联选举产
生的主要领导成员实行届别任期制;如在任期内变动,应当提
交本届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征求上一级侨联组织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市归侨、侨眷较多的乡、镇、市区的街
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可根据《中国侨联章程》和本
实施细则成立侨联组织,成为上一级侨联团体会员。
第三十六条 各级侨联具有法人资格,其机构受法律保
护。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侨联必须下设精干办事机构,
其人员编制、经费按同级人民团体统一管理。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七条 本市各级侨联经费来源:
一、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的拨款;
二、兴办企业、事业的收入;
三、海内外人士和单位的捐赠。
第六章 资产
第三十八条 各级侨联应当依法管理、使用、保护所拥 有的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的动产和不动产;侨联所属集体企业 资产;接纳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财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市第七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天津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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